自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5月2日凌晨12:01起,原产国为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产品,将不再享受美国USD800免税最低限额待遇。我司再次提醒,所有寄运去往美国的包裹,随货发票必须注明美国10位HS CODE,此要求适用于我司所有渠道;如通过FEDEX渠道寄运纺织品、服装类、FDA货物,随货发票还需注明发件制造商识别码(MID CODE)。
所有未遵从上述要求的货物,服务商将会强制退回发货人,请各代理知悉并转告寄件人,寄运货物前,必须严格审查随货资料是否符合规定,否则因此产生的延误及一切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。
温馨提示:香港DHL渠道申报价值USD800以上的B2C/C2C货件(即收件人是个人),关税不论预付/到付,都不接受寄运。(具体可参考下表)
其余可接受寄运的美国/波多黎各件,不论申报价值多少,不论关税预付/到付,我司都将按照申报价值的145%预收关税押金/风险金,收到DHL、FEDEX、UPS账单后按账单金额多退少补。如自发货日起180天还未收到DHL、FEDEX、UPS关税账单的,贵司可向我司提出申请,退回预收的关税押金/风险金。由于关税账单周期较长不受时间限制,如在货件寄出之日起180天后收到DHL、FEDEX、UPS的关税账单,我司将严格按照服务商账单,无条件向发件人追缴全额税金、杂费及手续费,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申诉。请各代理知悉并相互转告,如有不便,敬请谅解!
目的地 |
渠道 |
申报高于USD8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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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税预付件 |
关税到付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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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件人为公司(B2B/C2B) |
收件人为个人(B2C/C2C) |
收件人为公司(B2B/C2B) |
收件人为个人(B2C/C2C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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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/波多黎各 |
香港DH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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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接受寄运 |
√ |
不接受寄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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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UP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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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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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FEDEX |
ICP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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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提供收件方/第三方有效FEDEX账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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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E/IP/IEF/IPF |
√ |
√ |
√ |
需提供收件方/第三方有效FEDEX账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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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地 |
渠道 |
申报低于USD800(含USD800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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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税预付件 |
关税到付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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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件人不论公司或个人 |
收件人为公司(B2B/C2B) |
收件人为个人(B2C/C2C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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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/波多黎各 |
香港DH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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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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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UP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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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 |
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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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FEDEX |
ICP |
√ |
需提供收件方/第三方有效FEDEX账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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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E/IP/IEF/IPF |
√ |
需提供收件方/第三方有效FEDEX账号 |
销售部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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